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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05043号

李涛与何佳锴、王菁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涛,何佳锴,王菁,张瑞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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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民初05043号

原告:李涛。

委托代理人:骆飒飒、唐园,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佳锴。

被告:王菁。

被告:张瑞荣。

原告李涛为与被告何佳锴、王菁、张瑞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何佳锴、王菁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7万元并支付利息5220元(利息按月利率20‰暂算至2016年3月25日,此后利息仍按月利率20‰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

二、判令被告张瑞荣对第一项诉请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后因三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将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涛的委托代理人骆飒飒、被告何佳锴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菁、张瑞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准许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裁定查封了被告张瑞荣所有的坐落于东阳市江北街道甘溪西街157号2单元701室房屋中权利价值在8.7万元范围内的房产。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查明,被告何佳锴、王菁于2009年10月26日登记结婚。2015年12月25日,被告何佳锴向原告李涛借款,并出具借条一份,主要内容为:“兹有何佳锴(身份证号码××)因资金紧张,向李涛借款人民币(大写)壹拾万元整,小写(¥100000)元整。借款人保证用于合法经营。支付方式汇款,款项汇至借款人指定账户工行:62×××23(白云分理处),何佳锴。借款期限从2015年12月25日至2016年2月1日止,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月结。因本借款引起的一切纠纷均由本借据签署地人民法院管辖。本借款签署地为(由出借人填写)东阳市人民法院”,同日,原告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8.7万元借款汇入被告何佳锴的银行账户,其余1.3万元并未交付。被告张瑞荣在借条中担保人一栏签名,自愿对上述借款本息、违约金、催讨费用等承担连带清偿的担保责任,担保期限为借款到期后二年。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三被告仍未归还借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何佳锴、王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李涛借款本金8.7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5年12月25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张瑞荣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张瑞荣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即被告何佳锴、王菁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890元,合计2996元,由被告何佳锴、王菁负担,被告张瑞荣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楼 聪

人民陪审员  陆智德

人民陪审员  楼正康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代

书 记员  俞望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