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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02民初第1369号

王某某与叶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4-19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叶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02民初第1369号原告王某某,女,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告叶某某,男,现住四平市铁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叶某某的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孙桐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耿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