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02民初第1369号原告王某某,女,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告叶某某,男,现住四平市铁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叶某某的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孙桐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耿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