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刑更4896号罪犯李松豪,男,198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临颖县,初中文化,现在辽宁省沈阳第二监狱服刑。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4日作出(2008)文中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松豪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李松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5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10月1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第二监狱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第二监狱认为,罪犯李松豪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建议。
经审理查明,考核期截至2016年3月25日,罪犯李松豪获得记功奖励3次、表扬奖励2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松豪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松豪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自2011年4月25日起至2028年3月24日止。本裁定宣告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晓书
审判员 仉志兰
审判员 项 前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连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