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4执991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甲。
被执行人:刘某乙。申请执行人刘某甲与被执行人刘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5)博民初字第15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某甲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以(2016)鲁0304执991号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标的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4执991号执行案件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吉 锋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高隆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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