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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执2834号

王宜来、凌在印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宜来,凌在印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02执2834号

申请执行人:王宜来,男,汉族。

被执行人:凌在印,男,汉族。本案在执行王宜来与凌在印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暂未找到被执行人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未发现可以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事实及证据,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可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事实证据,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建军

审判员  葛志刚

审判员  刘 进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有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