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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5民初3565号

林金宝与林更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3-23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林金宝,林更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5民初3565号

原告:林金宝,男,195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

被告:林更生,男,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

原告林金宝因与被告林更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原告林金宝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林金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林金宝负担。

审判员  郭荣辉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曾伟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