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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2民初1666号

曲晓艳与张国蕾、彭俭明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曲晓艳,张国蕾,彭俭明,张克祥,彭永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民初1666号原告曲晓艳。委托代理人张如胜,山东忠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国蕾,系欧尚美居沙发厂出资人。被告彭俭明,系欧尚美居沙发厂出资人。被告张克祥,系欧尚美居沙发厂出资人。被告彭永泰。系欧尚美居沙发厂出资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晓艳诉被告张国蕾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晓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曲晓艳承担。

审判员  郑福强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尚淑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