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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民初12601号

许昊与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许昊,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初12601号原告许昊,男,1992年3月3日出生。被告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38号7层。法定代表人叶柏寿,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春妮,女,该公司法务专员。委托代理人高雪菲,北京舟之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昊诉被告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许昊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原告许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李 曦

人民陪审员  李一杰

人民陪审员  赵凤玲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万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