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2091号申请执行人张丰年,个体户。被执行人秦安才,农民。申请执行人张丰年与被执行人秦安才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2015)邳碾民初字第2314号民事判决书:秦安才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张丰年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合计8165元;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秦安才负担140元,由张丰年负担6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秦安才工商登记为空壳公司,另查询被执行人其他的银行、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信息,没有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认可本院调查。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认可本院调查的,本案应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苏0382执2091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国权执行员 杜万亮执行员 张 坤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