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5民特318号
申请人:毕甲。
申请人:杨某。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受理了申请人毕甲、杨某因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依法指定
审判员邱林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因离婚纠纷,于2016年7月27日经谷城县民政局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财产分割:1、房产:婚后购房一套,位于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登记双方名下,离婚后此房男女双方各一半,另一方不得买卖。2、车辆:婚后购车一辆,上海大众朗逸,车牌号:粤l,车主为女方,离婚后车归男方所有,女方负责协助男方办理过户手续,不得有异议。3、婚后共同财产25.5万元,男方已拿走20.5万元,女方没有异议,剩下5万元归女方所有。4、双方各自名下的财物归各自所有。
二、子女抚养:婚生长子毕某甲,现年10岁,婚生次子毕某乙,现年2岁,婚生长子由女方监护、抚养及教育,毕某甲可随母亲姓,男方不得有异议,婚生次子由男方监护、抚养及教育,男女双方可以随时探望婚生子,婚生子18周岁以后随父随母由他们自己选择。
三、债权债务处理:婚姻存续期间有债务8万元,女方借其父母6万元,男方借其弟弟妹妹2万元,离婚后各自一方债务由各自承担。买房时按揭欠银行9万元,离婚后由男方承担。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决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邱林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郑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