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91执269号申请执行人杨维臣,男,汉族,住大庆市。被执行人王国庆,男,汉族,住大庆市。被执行人邓晓楠,男,汉族,住兰西县。被执行人王飞,男,汉族,住大庆市。
原告杨维臣诉被告王国庆、邓晓楠、王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的(2014)庆高新民初字第21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维臣于2016年3月15日向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邓晓楠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未履行完毕,被执行人王国庆、王飞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庆高新民初字第21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文娇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