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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91执269号

杨维臣诉王国庆、邓晓楠、王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维臣,王国庆,邓晓楠,王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91执269号申请执行人杨维臣,男,汉族,住大庆市。被执行人王国庆,男,汉族,住大庆市。被执行人邓晓楠,男,汉族,住兰西县。被执行人王飞,男,汉族,住大庆市。

原告杨维臣诉被告王国庆、邓晓楠、王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的(2014)庆高新民初字第21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维臣于2016年3月15日向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邓晓楠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未履行完毕,被执行人王国庆、王飞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庆高新民初字第21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文娇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