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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3民初2860号

杜丽华与武汉财商财富顾问有限公司、武汉长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杜丽华,武汉财商财富顾问有限公司,武汉长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彭庆华,邓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3民初2860号

原告:杜丽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洁,北京市立方(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财商财富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66号8层1室。

法定代表人:范祖兴,总经理。

被告:武汉长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66号新世界国贸大厦II座7层702、703、705室。

法定代表人:雷国华,总经理。

被告:彭庆华。

被告:邓勇。本院在审理原告杜丽华与被告武汉财商财富顾问有限公司、武汉长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彭庆华、邓勇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丽华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丽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丽华撤回起诉。

审判员  余文庆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温光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