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3民初2860号
原告:杜丽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洁,北京市立方(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财商财富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66号8层1室。
法定代表人:范祖兴,总经理。
被告:武汉长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66号新世界国贸大厦II座7层702、703、705室。
法定代表人:雷国华,总经理。
被告:彭庆华。
被告:邓勇。本院在审理原告杜丽华与被告武汉财商财富顾问有限公司、武汉长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彭庆华、邓勇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丽华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丽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丽华撤回起诉。
审判员 余文庆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温光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