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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16504号之二

刘畅与深圳市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源汇盛世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管辖权异议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7-18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畅,深圳市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源汇盛世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16504号之二原告刘畅,女,汉族,1992年4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崔荣荣,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涛,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中央西谷大厦1906。法定代表人庚健仁。被告深圳市源汇盛世投资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中路江苏大厦B座506。法定代表人刘旭群。本院受理上述原告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深圳市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注册地址在深圳市福田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本案应移送其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案是因商品房买卖引起的纠纷,系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已向被告履行了支付定金和部分购房款的义务,现原告诉请解除合同、双倍返还定金、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实质是要求被告以支付金钱的形式承担违约责任,被告仍然是合同履行过程中接收货币的一方,被告所在地深圳市××区是合同履行地。综上,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都在深圳市××区,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龙  倩  虹

人民陪审员 郭  映  舜

人民陪审员 朱  纯  禄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晶晶(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