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81民初1289号原告陕西韩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门支行。住所地:韩城市龙门镇禹门大街。代表人雷智勇,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符宏学,陕西建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底立强,男,生于1971年11月15日,汉族。被告康聪芳,女,生于1971年3月17日,汉族。被告底军涛,男,生于1975年8月15日,汉族。被告孙亚维,女,生于1980年11月29日,汉族。被告薛春明,男,生于1971年3月3日,汉族。被告张巧霞,女,生于1971年10月3日,汉族。
原告陕西韩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门支行与被告底立强、康聪芳、底军涛、孙亚维、薛春明、张巧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底立强、康聪芳、底军涛等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2016)陕0581民初1289号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严继林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贺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