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4135号
申请执行人:任甲锁,男,1978年6月6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大兴区石顺开加油站职员,住北京市大兴区后辛庄村厚情路临11排1号新生活化妆品店。
被执行人:张燕彬,男,198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柳园镇高家店村同心路10号。任甲锁与张燕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查询了张燕彬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任甲锁询问,申请执行人任甲锁未能向本院提供张燕彬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张燕彬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任甲锁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张燕彬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林 风
审 判 员 马世平
代理
审判员 王 宁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罗力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