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6民初14617号
原告:李明秋,女,197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贵港市港南区。
被告:劳锦波,男,1967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告:梅伟聪,男,198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环市东路祥兴苑11-20。
负责人:方行。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平洲夏西海三路广东夏西国际橡塑城3号楼3楼东侧,组织机构代码:76064389-3。
负责人:任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东枚,女,1988年11月5日出生,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秋诉被告劳锦波、梅伟聪、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明秋自愿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梅伟聪、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明秋自愿请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秋撤回对被告梅伟聪、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赖荣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吴国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