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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民初4396号

谭道江与魏本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谭道江,魏本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4396号原告谭道江,男,198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赣榆县。委托代理人韩世林,山东彤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本德,男,196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赣榆县,现住即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谭道江与被告魏本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9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魏本德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道江撤回对被告魏本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星

人民陪审员  董淑欣

人民陪审员  牟翠玲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薛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