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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5民初2881号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李悟、台州市路桥浙利物流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2-16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李悟,台州市路桥浙利物流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浙利物流有限公司定远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5民初2881号

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

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李悟,男,199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告:台州市路桥浙利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法定代表人:王凤妹,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台州市路桥浙利物流有限公司定远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

负责人:许炉丰,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悟、台州市路桥浙利物流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浙利物流有限公司定远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代理

审判员  余彪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孟超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