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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执2427号

北京永安热力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9-13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北京永安热力有限公司,北京祥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4执2427号申请执行人北京永安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振兴路37号。法定代表人郭海峰,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祥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昌平镇中山口路21号。法定代表人王虎,职务总经理。关于北京永安热力有限公司与北京祥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后,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于2016年9月12日决定将被执行人北京祥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综上,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永安热力有限公司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薛恩同

审判员  刘 波

审判员  郝丙坤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应义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