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03执133号申请执行人金华市瑶轶化纤厂,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曹宅镇杜宅,组织机构代码:794395891。法定代表人王基辉。被执行人金华市瑜盛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金东经济开发区青山街168号,组织机构代码:769632293。法定代表人陈亮。申请执行人金华市瑶轶化纤厂与被执行人金华市瑜盛针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8日作出(2015)金东孝商初字第002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货款280000元及利息,已履行11683元。在执行过程中,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的厂房。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财其他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微
审判员 胡茂弟
审判员 吴根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薛来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