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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民初5388号之一

解加燕与符佑泽、秦素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10-09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解加燕,符佑泽,秦素丽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5388号之一

原告:解加燕。

委托代理人:解林军,浙江维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符佑泽。

被告:秦素丽。本院在审理原告解加燕为与被告符佑泽、秦素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4日以被告已归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已归还借款,原告据此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加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69元,保全费155元,合计224元,由原告解加燕负担。

审 判 员 林鑫鹏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代

书记员 杨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