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5388号之一
原告:解加燕。
委托代理人:解林军,浙江维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符佑泽。
被告:秦素丽。本院在审理原告解加燕为与被告符佑泽、秦素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4日以被告已归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已归还借款,原告据此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加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69元,保全费155元,合计224元,由原告解加燕负担。
审 判 员 林鑫鹏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代
书记员 杨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