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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27民初1103号

邹金龙与罗毛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星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所属地区
星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邹金龙,罗毛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星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27民初1103号原告邹金龙,男,汉族,1976年2月10日出生,住星子县。委托代理人周水森,江西星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罗毛子,男,汉族,1958年5月26日出生,住星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邹金龙诉被告罗毛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邹金龙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邹金龙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金龙撤诉。本案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2825元,由原告邹金龙负担。

审判员  吴水林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邹 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