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4347-1号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对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埇桥支行诉被告宿州市诚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仇文权、被告张侠、被告刘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皖1302民初4347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案件申请费漏写,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2016)皖1302民初4347号民事判决书第七页第八行中“案件受理费31742元,由被告宿州市诚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31742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宿州市诚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夏丽清
人民陪审员 刘引建
人民陪审员 曹凤侠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玉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