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81民初982号原告新化县闪耀保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化县梅苑开发区上渡村。法定代表人罗显要。被告冷水江市时代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冷水江市锑都南路8号。法定代表人文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化县闪耀保洁有限公司与被告冷水江市时代大酒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化县闪耀保洁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3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冷水江市时代大酒店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新化县闪耀保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化县闪耀保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冷水江市时代大酒店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化县闪耀保洁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易礼梅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倩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