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5执622号
申请执行人:陈启贵,男,1980年7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
被执行人:严荣(又名姜传杰),男,1963年11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
第三人:何佩书,女,1964年8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古蔺县人民法院(2015)古蔺民初字第146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严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严荣在古蔺县古蔺镇墨宝寺棚户区改造工程中有拆迁补偿款收入,此补偿款已打入第三人何佩书在中国工商银行古蔺支行开设的银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第三人何佩书在中国工商银行古蔺支行账号上的存款人民币33465.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赵 鹏
审 判 员 王尚钦
代理
审判员 杨 洋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于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