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36执1425号
申请执行人:李万桃,男,195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代全,男,198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重庆宝光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宝光煤矿,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草堂镇天坪村16社,组织机构代码66356531-X。代表人:王春晓,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万桃与被执行人重庆宝光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宝光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在银行、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调查及查询重庆市企业联合征信系统,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重庆宝光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宝光煤矿有可供执行财产和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职业病诊断费共计19861元,在执行中未执行到债权,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姚玉林
代理
审判员 何朝波
代理
审判员 陶 波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马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