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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刑终第160号

肖某非法狩猎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肖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刑终第160号原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肖某,男,1953年12月21日出生于河北省承德市,汉族,初中文化,系克什克腾旗大黑山狩猎场副经理,住河北省承德市。无前科。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于2015年12月27日被克什克腾旗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克什克腾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审理克什克腾旗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肖某犯非法狩猎罪一案,于

二0一六年七月十一日作出(2016)内0425刑初5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肖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肖某,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认定:2015年12月27日上午,被告人肖某驾驶×××号丰田牌越野车携带克什克腾旗大黑山狩猎场的双管猎枪,在大黑山狩猎场外胡家湾电站附近非法狩猎野生动物斑翅山鹑4只。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被告人肖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

一、被告人肖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作案工具-×××号丰田牌越野车一辆,予以没收。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肖某不服,提出上诉,上诉理由是×××号丰田牌越野车系其妻子李瑞霞所有,且不是作案工具,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即”作案工具-×××号丰田牌越野车一辆,予以没收”。经二审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7日上午,上诉人肖某驾驶×××号丰田牌越野车携带克什克腾旗大黑山狩猎场的双管猎枪,在大黑山狩猎场外胡家湾电站附近非法狩猎野生动物斑翅山鹑4只。上述事实,有经原审法院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的说明证实:2015年12月27日13时58分,克什克腾旗森林公安局接到联丰派出所副所长匡永林电话称:有人举报大黑山狩猎场的老板肖某在大黑山狩猎场外胡家湾电站附近非法狩猎,现已被抓获,请森林公安局刑侦大队立案侦查。经侦查,犯罪嫌疑人肖某于2015年12月27日上午携带狩猎场的一支小口径步枪和一支双管猎枪,在大黑山狩猎场外非法狩猎野生动物沙鸡子4只。2、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2015年12月26日,她和她爱人王海军、张某、还有一个男的一起去克旗玩。27日早晨,大黑山狩猎的肖总开着白色的丰田霸道车到宾馆接上她和张某到狩猎场玩,在去狩猎场的路上,肖总突然把车停下,用枪打死了四只沙半鸡,她和张某下去捡的。这时,停了一辆车问肖总是不是开枪了,肖总说不打了。她们开车走时她问肖总在自己的狩猎场怎么还有人管,肖总说网围栏内才是狩猎场,打猎的位置不是。她们和肖总在狩猎场的山上参观了一圈,在狩猎场的山上时,森林公安的车来了,把她们带到了公安局。3、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2月26日,她和她丈夫还有几个人从承德来克旗摄影。27日8时许,肖总带着两辆丰田越野车来接上她们11个人,从热水出来坐了1个小时左右的车,前面肖总的车停下了,她听见枪声,同时看到山上的鸟扑腾,她才知道是打猎呢。她下车后出于稀奇就把打的动物捡回来装在了肖总的车上。她们上车继续去照相,不到半小时,在回来的路上被查住了。4、证人朱某的证言证实:他是大黑山狩猎场的工人,与肖某是雇佣关系。2015年12月25日,狩猎场从克旗治安大队领回来四支枪,两支口径枪、一支五连发、一支双管猎枪,暂时由他保管。2015年12月27日上午9点到10点之间,肖某开着自己的车,还有一辆白色的车来到狩猎场,在他那里领取了一支口径枪和一支双管猎枪,说去猎场领客人玩玩,当时领枪没有记录。5、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2015年12月27日早晨,肖某打电话让他准备10来个人的饭。10点左右,肖某到他家给他4只沙鸡子,让他给做着吃。后来,肖某也没来吃。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2015年12月27日13时58分,克什克腾旗森林公安接到报警后,立即组织民警赶赴现场,对肖某非法狩猎的车辆及现场进行勘查。勘查情况如下:1、对涉案车辆丰田陆地巡洋舰(×××)勘察时发现车内放有小口径步枪一支,口径子弹七发,双管猎枪一支。2、在越野车后备箱内发现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沙鸡子4只。3、非法狩猎地点位于克旗红山子乡大黑山狩猎场围栏外,有野生动物刨食的痕迹。7、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证明2份证实:克什克腾旗森林公安局扣押肖某×××丰田越野车1辆、口径步枪及双管猎枪各1支、口径子弹3发、行驶证1本;小口径枪号为0716101080、猎枪枪号为9500049;以上两支枪的持枪证已于2015年12月25日办理。8、赤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赤公(司)鉴字[2015]第3055号物证检验意见书及照片证实:送检20153055-01号小口径步枪认定为枪支;送检2013055-02号猎枪认定为枪支。9、克什克腾旗野生动物保护监察大队无森公刑聘定[2016]1号鉴定书证实:肖某非法狩猎案件所涉及的野生动物为斑翅山鹑,根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斑翅山鹑是国家三级野生动物。10、克什克腾旗人民政府克政发[2015]32号文件证实:克什克腾旗全境全年禁猎。11、民用枪支(弹药)配购证、枪支(弹药)运输许可证、民用枪支弹药交接清单、配置民用枪支许可证、民用枪支领取审批表证实:肖某非法狩猎使用的小口径枪和猎枪系大黑山狩猎场的合法用枪。12、办案说明证实:2015年12月27日,肖某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沙鸡子已被肖某送到王某2家给游客炸食,有王某2的笔录证实,故无法返还物品;肖某非法狩猎所用的车辆所有人为李瑞霞,李瑞霞系肖某妻子。13、上诉人肖某的供述及辩解证实:2015年12月27日早晨,他在狩猎场拿出来一支双管猎枪,去热水接一帮摄影的客人,他与一个北京的客人分别驾驶两辆车从热水到胡家湾电站附近,他发现公路山坡上有一帮沙半鸡,就停车从副驾驶与主驾驶中站的位置拿出猎枪,对准沙半鸡打了两枪,当时打死4只,后面跟着的车也停下来,有两个女的把打死的沙半鸡捡到他的车上,他开车送到王某2家,让王给他把沙半鸡炸了,一会来吃。他又领着客人去狩猎场,领出来一支小口径枪,客人说没看过枪想照几张相片,他领着客人上山照相时联丰派出所民警打电话把他叫了回来。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6年3月26日10时01分至10时30分,经肖某依法辨认确认:1、肖某非法狩猎的现场位于克什克腾旗红山子乡大黑山狩猎场围栏外,公路旁边;2、非法狩猎现场在大黑山狩猎场围栏外,雪地里有沙鸡子刨食的痕迹;3、肖某辨认用口径枪打沙鸡子的地点;4、侦查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

本院认为,上诉人肖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捕杀国家三级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上诉人肖某提出×××号丰田牌越野车系其妻子李瑞霞所有,且不是作案工具,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的第二项即”作案工具-×××号丰田牌越野车一辆,予以没收”的上诉理由,

本院认为,上诉人肖某在公安机关供述这辆车是他本人的,登记在李瑞霞的名下;证人朱某的证言证实肖某开着自己的车,还有一辆白色的车一起到狩猎场领的枪。上述事实足以证实上诉人肖某系×××号丰田牌越野车的所有人,肖某驾驶该车辆进行非法狩猎,应予没收,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郝剑辉

代理

审判员  王金海

代理

审判员  徐秀娟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孟宪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