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湘1229执恢10号唐俊、李如梅、刘志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俊、李如梅与被执行人刘志辉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唐俊、李如梅按照本院(2015)靖民一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领取3288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靖民一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该案予以结案。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更多数据:
唐俊、李如梅与刘志辉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湘1229执恢10号唐俊、李如梅、刘志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俊、李如梅与被执行人刘志辉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唐俊、李如梅按照本院(2015)靖民一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领取3288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靖民一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该案予以结案。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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