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琼0106刑初627号公诉机关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邢诒模。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6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21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邢诒模在海口市龙华区国贸路美源商业广场XX酒吧旁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毒品贩卖给购毒人员符某某,双方交易完成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从邢诒模处缴获毒资现金人民币600元及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从符某某处缴获一小包毒品疑似物(经鉴定,含有咖啡因、阿司匹林、扑热息痛成分,净重2.8821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邢诒模犯贩卖毒品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
被告人邢诒模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意见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予以确认,对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邢诒模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邢诒模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邢诒模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2日起至2017年4月21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扣押在案的人民币600元系毒资,手机一部系作案工具,均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韩晓波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史 丽
书 记 员 高子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