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202执1220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博正清和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干,总经理。被执行人青岛康大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岩绪,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14日向我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莱中商终字第1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朱斌执行员 陈峰执行员 郑哲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