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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9执恢18号

陈某、张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9执恢18号申请执行人陈某,女,197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新野县。被执行人张某,男,197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新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张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某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新民一初字第1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 伟

审判员 单明山

审判员 张朝凤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杜 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