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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03财保50号

杜少全与梁龙波、杜绍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10-08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杜少全,梁龙波,杜绍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03财保50号

申请人:杜少全。

被

申请人:梁龙波。

被

申请人:杜绍云。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杜少全与被申请人梁龙波、杜绍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杜少全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梁龙波所有的位于六安市东大街鼓楼新天地锦湖苑1号楼6-401室;查封被申请人杜绍云所有的位于六安市东大街兴美花园B1#301室。担保人张和彬和赵以群愿以其所有的位于六安市皖西路42-1号房屋作担保。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杜少全对被申请人梁龙波、杜绍云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梁龙波所有的位于六安市东大街鼓楼新天地锦湖苑1号楼6-401室(价值20万元部分,证号3218986);查封被申请人杜绍云所有的位于六安市东大街兴美花园B1#301室(价值15万元部分,证号0004071);查封期间由财产所有人保管使用,但不得买卖,不得办理过户、转让、出租、抵押等设置权利负担的行为。

二、查封担保人张和彬和赵以群所有的位于六安市皖西路42-1号房屋(证号:商办字第××号),查封期间由担保人保管使用,但不得买卖,不得办理过户、转让、出租、抵押等设置权利负担的行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程如彬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夏 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