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4执201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2003年11月30日出生,羌族,四川省安县人,城镇居民,住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普明尚高地产。
被执行人:李某,男,197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安县人,城镇居民,住四川省安县花荄镇文星三巷。本院在执行李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某现暂无财产可供立即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6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0206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廖小东
审 判 员 付传捷
代理
审判员 薛 平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龙 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