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2民初1689号原告李贞亮,学生。法定代理人李启成,务工。被告王凯。被告陈天祥。法定代理人陈正文。被告人赵陈虎。法定代理人陈秀清。被告邓雄飞。法定代理人邓耀红。被告樊卓夫。法定代理人樊鲲鹏。被告人谈奇峰。法定代理人杨玉英。被告人黄家瑞。法定代理人黄德虎。
原告李贞亮诉被告王凯、陈天祥、赵陈虎、邓雄飞、樊卓夫、谈奇峰、黄家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贞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贞亮法定代理人李启成负担。
审判员 任齐耀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高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