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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2民初1689号

李贞亮与王凯、陈天祥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李贞亮,王凯,陈天祥,赵陈虎,邓雄飞,樊卓夫,谈奇峰,黄家瑞

裁判文书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2民初1689号原告李贞亮,学生。法定代理人李启成,务工。被告王凯。被告陈天祥。法定代理人陈正文。被告人赵陈虎。法定代理人陈秀清。被告邓雄飞。法定代理人邓耀红。被告樊卓夫。法定代理人樊鲲鹏。被告人谈奇峰。法定代理人杨玉英。被告人黄家瑞。法定代理人黄德虎。

原告李贞亮诉被告王凯、陈天祥、赵陈虎、邓雄飞、樊卓夫、谈奇峰、黄家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贞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贞亮法定代理人李启成负担。

审判员  任齐耀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高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