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625执193号

刘某与侯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10-08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某某,侯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5执193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侯某某。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予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对博兴县人民法院(2013)博民初字第60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债权。

三、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崔树国

审判员  张立庭

审判员  韩广东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玉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