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民终34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合肥灏景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烟墩路东、轩辕路南南湖春城商业A段119、商119上。
法定代表人:代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世建,公司员工。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方钱进。
上诉人合肥灏景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方钱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24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合肥灏景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合肥灏景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合肥灏景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合肥灏景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叶玉军
审 判 员 张 怡
代理
审判员 董江宁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