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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02执恢115号

申请执行人龙钰淇与被执行人宁顺华、郴州市万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郴州万华国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郴州市开发区万通水泥制品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3-27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龙钰淇,宁顺华,郴州市万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郴州万华国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郴州市开发区万通水泥制品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02执恢115号申请执行人龙钰淇,男,197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人,现住湖北省武汉市。被执行人宁顺华,男,1957年1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桂阳县人,现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被执行人郴州市万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法定代表人宁顺华。被执行人郴州万华国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桂阳县。法定代表人宁顺华。被执行人郴州市开发区万通水泥制品厂,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开发区增湖村。经营者宁顺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钰淇与被执行人宁顺华、郴州市万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郴州万华国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郴州市开发区万通水泥制品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该案已由湖南省郴州市中级法院提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16)湘1002执恢1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林峰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胡 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