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涪民初字第1871号

谢长吉与文双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谢长吉,文双全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民初字第1871号

原告:谢长吉,男,汉族,生于1973年6月22日,住四川省射洪县,

被告:文双全,男,汉族,生于1978年11月20日,住绵阳市涪城区,原告谢长吉诉被告文双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长吉撤回对被告文双全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0元,免于收取。

代理

审判员  张馨睿

人民陪审员  罗世成

人民陪审员  姜华美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XX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