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民初字第1871号
原告:谢长吉,男,汉族,生于1973年6月22日,住四川省射洪县,
被告:文双全,男,汉族,生于1978年11月20日,住绵阳市涪城区,原告谢长吉诉被告文双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长吉撤回对被告文双全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0元,免于收取。
代理
审判员 张馨睿
人民陪审员 罗世成
人民陪审员 姜华美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XX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