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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1执1677号

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3-29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1执1677号原告王霞萍与被告浙江兰森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纠纷一案,兰溪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3月22日作出兰劳人仲案字(2016)第10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霞萍于2016年5月30日向兰溪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被执行人至今尚欠工资12000元、执行费8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在一个月内举证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举证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781执1677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钱永忠

审 判 员 陈建生

审 判 员 伍俊鸿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代

书记员 郑 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