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3民初1472号原告党小社,男,1962年6月15日,汉族,住平舆县。被告马春伟,男,1976年3月12日,汉族,住平舆县。被告马玖华,男,1969年4月5日,汉族,住平舆县。
原告党小社与被告马春伟、马玖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8日立案,原告党小社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少华
人民陪审员 郑军峰
人民陪审员 李跃峰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梦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