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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3民初1472号

党小社与马春伟、马玖华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党小社,马春伟,马玖华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3民初1472号原告党小社,男,1962年6月15日,汉族,住平舆县。被告马春伟,男,1976年3月12日,汉族,住平舆县。被告马玖华,男,1969年4月5日,汉族,住平舆县。

原告党小社与被告马春伟、马玖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8日立案,原告党小社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少华

人民陪审员  郑军峰

人民陪审员  李跃峰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梦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