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06民初1481号
原告:彭福强,男,198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原告:张胡静,女,198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被告:铜陵开发区恒业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车站新村1栋4楼,社会信用代码:340700000019102。
法定代表人:谢沛生。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受理原告彭福强、张胡静诉被告铜陵开发区恒业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彭福强、张胡静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福强、张胡静撤回起诉。
审判员 陶 盛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程志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