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2执283号申请执行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号海玉商贸大楼*层****室。法定代表人柴继军,任该公司总经理职务。委托代理人张敏,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申请执行,代为调查取证,提供执行线索;代为签收和递送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文书;代为参加执行阶段的调解、和解;代为接收执行款物等。被执行人湖北武当红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郧西县城关镇五龙河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梅鑫,任该公司董事长职务。申请执行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盖创意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武当红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当红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5)鄂十堰中知初字第000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华盖创意公司于2016年1月6日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8日作出(2016)鄂03执1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申请执行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015)鄂十堰中知初字第00054号民事调解书一案由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4日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武当红公司主动赔偿了申请执行人华盖创意公司2250元,案件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武当红公司承担。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十堰中知初字第0005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少峰
审判员 周祥斌
审判员 李永兴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何丽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