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1执恢6号
申请执行人:王道珍,居民。
被执行人:张在红,居民。
被执行人:张健,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道珍与被执行人张在红、张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在红、张健已履行了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3)怀民二初字第0035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3)怀民二初字第0035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 刚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