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02执911号申请执行人纪联武,男,1970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平市延平区。被执行人牛锋敏,男,196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平市延平区。被执行人胡巨川,男,196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平市延平区。被执行人朱有兴,男,196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平市延平区。关于纪联武申请执行牛锋敏、胡巨川、朱有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5)延民初字2013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5)延民初字201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文斌执行员 叶 超执行员 阮绍恩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范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