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6执729号
申请执行人:蒋声基,男,1957年11月24日出生,德化县人。
被执行人:苏文锡,男,1968年7月27日出生,德化县人。本院在执行蒋声基与苏文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526民初9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支付欠款人民币6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扣留被执行人苏文锡的工资用以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苏文锡所有的址在德化县浔中镇浔中村东埔的房产(房产证号:0514**号,面积125.51㎡),该房产目前暂不具备变现条件。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钟德才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赖丽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