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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执恢400号

彭雪超与王小勇、刘艳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彭雪超,王小勇,刘艳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恢400号

申请执行人:彭雪超,农民。

被执行人:王小勇,个体。

被执行人:刘艳红,个体。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雪超与被执行人王小勇、刘艳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遵民初字第197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提级执行。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9.88万元,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执行费1382元已交纳,本案执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遵民初字第197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海峰

审判员  马福然

审判员  王兆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宝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