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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3刑更2994号

王明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10-15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王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3刑更2994号罪犯王明,男,1977年1月25日出生于重庆市长寿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重庆市涪陵监狱服刑。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8日作出(2014)丰法刑初字第00235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责令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108572.51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涪陵监狱于2016年9月8日以罪犯王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王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记功一次、表扬一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应准予减刑。鉴于其对财产刑尚未执行,对被害单位损失未退赔,应予适当降低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明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4年1月22日起至2016年11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龚海南

审判员  陈胜泉

审判员  庞志红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舒 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