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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1民初16292号之二

黄德强与姚进枢、李仙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德强,姚进枢,李仙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1民初16292号之二

原告:黄德强,男,196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委托代理人:赵洪珍,广东鹏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进枢,男,197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被告:李仙容,女,197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

委托代理人:冯东洋,广东仁之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银丰,广东仁之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德强诉被告姚进枢、李仙容民间借贷纠纷,本案于2016年7月8日立案。

原告黄德强诉称,2014年8月15日,被告姚进枢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黄德强借现金250000元。双方签署了借款协议,协议约定:借款期限为2014年8月15日起至2014年11月15日止,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利息约定为月息3%,逾期还款除承担违约金20%还需承担法律追讨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协议签订后,原告黄德强依约将250000元现金出借给了被告姚进枢,但被告姚进枢、李仙容未按约定还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黄德强特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120000元(按双方协议约定的利息3%月息计算,从2014年11月16日起计算至付清为止);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50000元;3、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20000元;4、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仙容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因被告李仙容住所地在广东省佛冈县××村委吴××村××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关于“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当由被告李仙容住所地法院即广东省冈县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黄德强辩称,其不同意被告李仙容的申请,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十八条关于“合同对履行地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原告黄德强将借款借给两被告使用,原告作为接收货币一方,本案应当由原告住所地即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关于“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被告姚进枢的住所地在为东莞市××镇,该镇属于本院管辖范围内,本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被告李仙容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应予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条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李仙容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李仙容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苏俏针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卢月珍李沿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