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终375号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伍某某,曾用名伍某,无业。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逮捕。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审理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伍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于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作出(2016)桂0303刑初8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伍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原审被告人伍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伍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伍泉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伍某某撤回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2016)桂0303刑初8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卢 锋
审判员 唐宏辉
审判员 刘晶晶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唐 鹰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伍泉,曾用名伍某,男,1979年10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临桂县临桂镇人民路112号40室。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三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审理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伍泉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于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作出(2016)桂0303刑初8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伍泉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原审被告人伍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伍泉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伍泉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伍泉撤回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2016)桂0303刑初8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卢锋
审判员唐宏辉
审判员刘晶晶
二○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唐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