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3民初2654号原告敦化市隆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敦化市胜利街民和社区。法定代表人王桂兰,该公司经理。被告高永发,自然情况不详,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敦化市隆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高永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敦化市隆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敦化市隆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敦化市隆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英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大为 来源: